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5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  长  王喜良

2019年 9月30 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力度,确保造价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项目造价计算及相关监管措施,均遵循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交通、水利、电力等领域的建设成本监管,需依照国家及省级的相关规定进行,若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则应参照本指导性文件操作。

第三条 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公平、坚持公正、保持独立性、秉持诚信,同时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执行对参与工程造价活动的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任务。

承担起搜集和发布工程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进行成本指标和指数的计算、实施工程造价的监控等任务。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造价专门机构承担。

第五条,县(市)区以及管委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机构依据分级管理的规则,承担起对本区域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任,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执行以下几项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市级的建设工程标准,以及相关的工程造价管理规范。

(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各参与方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承担起搜集工程建设所需材料与设备价格信息的任务,并及时将这些信息报告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构。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依据项目审批的权限,承担着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承担着对预算单位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管和监督的重任。

审计部门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审计职能,对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责范围,齐心协力,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造价行业协会需强化内部规范,积极履行行业引领、支持与调和职能,同时,必须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管与辅导。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八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同时应遵循投资估算来制约概算,概算来约束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而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则需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项目投资预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明细、招标指导价、投标报价、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以及最终决算的编制、审查和修订工作。

(二)提出招标文件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建议;

(三)项目投标价的合理性分析;

工程计量的确立、工程款项支付的核实、资金使用方案的提议、合同条款的优化、设计调整的介入、工程鉴定的执行、工程索赔的应对处理。

(五)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

(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价;

(七)工程造价鉴定;

(八)协助建设方开展投资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并提供关于融资和投资的方案建议;

(九)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十)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十条规定,参与建设的各方需委托持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来执行工程成本咨询工作;若自身已具备此类资质,则可直接自行进行。

在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一份正式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费用依照公平竞争、自愿付费以及委托方支付的原则来确定,并依据相关法规被纳入建设项目成本之中。

第十二条 规定明确昆明做网站公司,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省、市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设计概算需严格限定在已获批准或确认的投资预算范围内。概算一旦获得批准,通常不予变动;若确实有必要进行调整,则由申报单位负责核实并修改概算,随后上报原批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成本上涨或地质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等缘由,确实需要提高设计预算,相关单位需提交调整计划和资金来源,并依照既定流程向原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或设计预算确认机构申请审核;若设计预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投资估算的10%,项目单位需向投资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汇报,相关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规定,施工图预算的编制需严格遵循已获批准的设计概算。若施工图预算的金额超出了设计概算,建设单位需及时编制设计概算调整文件,并撰写分析报告,随后将这两份文件提交给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则予以倡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工程量清单,此清单的精确性与全面性由招标方承担主要责任,且相应的招标控制价不得有任何增加或减少,亦不可超出既定的设计预算。

在发布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投资建设的招标人需公开招标的控制价格,同时,在五天之内,应将包括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在内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行决定,然而其金额必须控制在招标方设定的最高价格标准之内。

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并出具分析结果。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编制,则需在招标控制价公布期间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提出投诉。

发包方与承包方需依据招标投标的相关文件,共同签署一份正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需对工程款项的具体数额进行规定,并对价格调整的依据、手段以及工程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涉及范围和所需费用进行详细说明。

对于预算超过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聘请持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实施对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而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则鼓励采取类似措施,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进行咨询管理。

受托的造价顾问需依据委托协议及工程执行规范等相关文件,执行造价相关任务,并向委托方提交造价管理咨询报告以及造价控制成果文档,同时帮助委托方构建及优化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体系与流程。

第十八条 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需依照合同条款及相应规定,在指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手续。该结算文件需参照合同文本、设计图纸、施工计划、投标资料、综合预算、施工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合同价格调整后的增减额、竣工结算的相关规范等进行编制或核对。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后,这些文件将成为工程最终决算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完成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的发包方需在五天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也提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将竣工结算文件列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竣工之后,必须依照国家既定法规执行竣工验收程序,且在验收达标的前提下,需迅速完成竣工财务的最终结算。

政府对于投资建设的项目,若出现资金结余,必须依据国家既定法规,将这些财务资金上缴至国库。

第二十条 若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文件持有不同意见,相关参与方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成果文件进行核实;同时,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还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且必须依据批准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造价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定,从事造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造价咨询执业的许可,且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执行造价相关业务。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执(从)业人员加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其从业人员需确保所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达标,并且要迅速对出现的偏差和失误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相关成果负有责任,所出具的文件必须附有该机构资质的印章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签字。若因自身失误导致委托方遭受经济损失,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范围内的造价咨询人员和造价活动从业者需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执行诚信评价管理工作,并向其提交详实、精确、全面的档案资料以及从业者的造价活动相关资讯。

第二十七条 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对外公布其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年度企业报告等相关资料。一旦涉及股东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关键信息的变动,该机构须在信息生成后30天内,将这些变动情况向公众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对公众公布本市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造价执业人员名册昆明做网站公司,同时也要公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的变更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变动信息以及相关行政处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构需与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力局等相关部门及机构携手合作,共同构建造价活动诚信评价体系,并执行联合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及执业者实施动态监管,并定期组织监督和检查活动。同时,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实施定期的审核和随机的抽查,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该行政辖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相关的成本数据。

第三十二条 县级市或区、管委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机关以及其它相关行政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的造价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三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或投诉,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