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存在国界,互联网所缔造的商机同样不存在国界,伴随着网上信息发布平台的问世,MSN、贸易通、雅虎通、QQ等聊天工具得到广泛运用,世界正愈发变小,千千万万原本没有机遇接触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开始感受到直接与异国人士做生意的新奇与喜乐,尤其是在进行外贸体制改革之后,那些往昔依靠外贸公司开展某些出口业务、看人脸色行事的中小公司,如今能够挺直腰杆直接与外商进行生意往来了。原本被视为“神秘”代名词的外贸,如今在生意人那里,正愈发变得平常起来,不再是那般特别突出的存在了……

然而,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存在着极大差别,其风险绝非内贸所能相比。因为是跨国贸易,外国公司的资信风险、运输风险、政策风险、收汇风险、汇率风险等,都不是小公司能够应对的,这需要具备专业经验的公司及人员来处理。此外,国外一些不法之徒借助互联网这个便利工具,想方设法设置陷阱,以谋取不法利益。

那么,在网络外贸活动里,那些堪称国际级别的违法犯罪分子,都有着怎样的手段呢?笔者将近年来存在于现实经济活动之中的案例,以及实际业务工作过程里积累的经验相互进行融合,从而列举出下面这八大骗术。

1,设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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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外贸诈骗活动的人,会谎称存在大宗交易业务,先是借助电子邮件以及 MSN 等网络联络工具,逐步展开交流沟通,进而获取你充分的信任,随后他们便会要求你为该笔生意预先支付一些费用,诸如翻译费用、来华考察费用等一些你能够接受的、名目各异的费用 。一旦收取款项,他们之中有的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有的还会提出不同的名目,持续让你进行汇款,直至你察觉到问题为止 。

2,空手道

骗子借助某些国家法律方面存在的漏洞,经由正规途径获取并骗取进口货物,支付部分货款或者少支付部分货款,甚至不支付货款。当货物抵达这个国家之后,便会想方设法去侵吞这些货物。到了此时,即便货物没有被他们占有,情况也相当不妙了。比如说土耳其的海关存在这样一个执行条例,超过45天无人认领的货物,海关具备没收拍卖的权利,而原本的收货人拥有优先获取该货物的权利。要是中国公司傻乎乎地等待,他们就会以低价把货物买走,随后再以高价卖出并进行分赃。在中国公司察觉到要通过中国政府的介入把货物取回来的时候,就会遭到货代公司的敲诈,先是让你交仓储费等费用,接着还会设置别的阻碍和陷阱,一点点把你赎货物的钱骗光。这些国家的不法之徒具体做法常常是;先注册个空头公司,借助互联网以公司名义把客户货物骗到土耳其海关,可是到该付货款的时候,骗子公司找各种理由拖延,一直不付货款,直到拖到海关法定期限结束 。

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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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种极为常见的便是合同陷阱,设陷之人常常借助合同,还打着“法律”的幌子去诱使对方落入圈套。合同诈骗主要具备以下这些特点,其一,提供虚假网络信息,像是假公司、假地址、假供求信息之类外贸自己做网站,凭借此来蒙骗各地的商人。其二,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不存在注册资本,无法提供营业证明以及法人资格证明,仅仅只有个人名片(上面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外贸自己做网站,这类商人没有法人资格,常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现身,并且以中间商的身份自居来收取佣金。3. 变更条款,像是变更合同主体条款时,会凭借各式各样的理由提议让第三方来替自己履行约定;变更合同运输条款,将班轮运输改成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把信用证支付变为托收或者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成外方检验机构等等,诸如此类,不胜枚举。4. 不签书面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有设陷者拿这个当理由,理直气壮地提出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可就行。在国际贸易实践当中,不少设陷阱耍手段的人,会借助某些条款存在的不周全状况,或者刻意去炮制出不周全的条款,以此来意实施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于品质条款,包括索赔条款,还有担保条款,以及违约金条款等多个范畴方面。

4,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获取信任,常常给外贸公司说可开立信用证,以此来蒙蔽外贸公司,不少不熟悉外贸流程的中小公司,在没了解对方信誉的情况下,就被信用证所带来的“信任”影响,没去采取防范措施。设陷者常常在信用证里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不能实现完全由开证人决定,受益人不管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会被拒付,这种条款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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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不生效的信用证,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后通知其生效,或者在货样一经开证人确认过后,且会在此之后通知信用证生效。

船公司,需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需要指定受益人去呈交国外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是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这般的欺诈常常会出现在CFR/CIF合同当中。

5,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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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单证属于进出口贸易各个环节里的首要依据与凭据,却正是这般特点使得不法之人绞尽脑汁,并于单证内大搞花样动作,真中有假,假里掺真,以假充真搞混淆浑乱。在外经贸实际操作里,设陷之人通常于这些这般单据中间制假的事例较多,其一为出口报关单,其二是外汇水单,其三是合同,其四是汇票、本票,其五是提单。有的还会伪造出全套单据致使与信用证要求达成相符状态,使银行依表面上单证相符的状况而无条件进行付款,进而达成欺诈的目的。按照《》的规定要求,受益人需要去提交商业发票,以及汇票,还有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包含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算是最主要的单据,另外我国进出口管理当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这些也都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会去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来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还会通过剪接、涂改等方式来伪造单据。要是不熟悉外贸流程,中小公司常常就会陷入这种伪单的陷阱。

6,运输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中,存在着“陷阱”,然而这些“陷阱”是颇不容易被人识破的, 这是由于海洋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的环节众多,周期偏长,各种手续繁杂,因而一些设陷者,往往是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者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作为名义,去勾结那些信誉欠佳的小船东或者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进而骗取国内货款,随后便逃之夭夭。 此外,在运输过程当中,还常常会出现倒签提单以及预借提单欺诈情况,还有租船合同欺诈情况,此外包含转航欺诈情况,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状况,海上保险欺诈等等。 而这些欺诈行为,它们共同具备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具备复杂性,具备敏感性 。因为运输环节数量众多,其中关联到复杂层面的法律和具备专业性质的技术知识,有不少中小性质的公司,在不向外贸领域的行家进行请教,或者是不咨询涉外律师的情形下,就怀着侥幸心理去做出决策,或是轻易相信一些信誉并非良好的运输代理商,最终往往会遭受欺骗,导致上当的结果发生。

7,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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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多不法商人打着市场行情欠佳,需时间去开展推销等这么一个幌子,还运用改证手段以此来迟缓结算时间,像L/C出了好几批货之后改成D/P、D/A(L/C是信用证付款方式,D/P和D/A分别是付款交单及承兑交单,整体而言,L/C比D/P安全,D/P比D/A安全),而一旦出口方接纳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者寄售方式之后,虽说对方宣称是自愿支付延期产生的利息,实际上不法商人等货物抵达港口之后,就去申请拒付 。还有的声称能够开具信用证,然而却长时间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前去催促,才宣告 “证已开出,能够先发货”,在这个时候船期已经临近,等到收到信用证之后又发觉存在多处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只能改为汇付(汇付仅仅属于商业信用),在这个时候设陷者收回尚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都落空的损失。

8,内外勾结